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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精对苯二甲酸分会工作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精对苯二甲酸分会是从事推动PTA生产、科研、产业链配套和产品销售、市场及政策研究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社会组织。分会的秘书处设在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
第二条 精对苯二甲酸分会的宗旨是:通过联系、交流、协调、团结、引导会员,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PTA行业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利,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探讨解决、沟通措施和方法,争取获得支持等,加快推进中国PTA行业的发展及推广应用。促进产品销售和公平贸易,为促进我国PTA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以公平、公正、协调、创新、民主办会、服务为本、共同发展为原则,积极完成代表职能、沟通职能、协调职能、监督职能、公正职能、统计职能、研究职能和服务职能。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并聘任国内有名望的资深专家,担任精对苯二甲酸分会特聘专家顾问,为本分会的工作提供参谋、咨询、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和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政府与PTA会员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和促进我国PTA行业的有序、高效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 促进PTA行业的技术进步,增强企业与科研单位的技术合作、提高自主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其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研发的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我国PTA行业的发展步伐。
第七条 建立为会员服务的平台,加强PTA生产企业间及上下游企业间和科研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维护本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加强PTA相关的技术标准工作,推动制定和完善PTA标准,解决PTA在应用推广过程遇到的标准缺失和国、行标制修订时间长等问题,使PTA能够快速具备应用推广条件,以标准促生产、提质量、扩应用。
第九条 开展国内外PTA行业发展的调研活动和相关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组织企业分析国内外PTA行业布局、市场营销形势及贸易环境,做好行业预警工作。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状况的信息收集工作,为会员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技术咨询,及时通报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第十条 大力开展PTA向聚酯企业的推广应用,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第十一条 根据PTA行业特点,开展低成本化、高性能化研发、生产及应用,促进我国PTA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加我国PTA行业的国际竞争优势。
第十二条 根据PTA销售模式的变化,开展市场运行、产品销售、市场、期货及政策研究。引导行业行为,防止无序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倡导自律,增强我国PTA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三条 开展国际间和港、澳、台行业间的交流活动,提高我国PTA行业在全球竞争中的地位。
第十四条 承办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在我国大陆境内从事PTA生产、科学及应用研究、商贸、期货、投资机构以及产业链、装备制造、原料及辅料产品等企业,并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承认并遵守《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的,经过书面申请和精对苯二甲酸分会的审核,均可成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精对苯二甲酸分会会员均可成为本分会的会员。
第十六条 精对苯二甲酸分会的会员应首先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的会员。
第十七条 精对苯二甲酸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和精对苯二甲酸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和精对苯二甲酸分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权;
(3)优先享受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和精对苯二甲酸分会提供的信息、技术等各类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精对苯二甲酸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关心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精对苯二甲酸分会工作,积极参加其组织的活动;
(2)按时缴纳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会费;
(3)执行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和精对苯二甲酸分会的有关决议,承担被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精对苯二甲酸分会根据需要设名誉会长单位,会长单位1名,副会长单位若干名,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第二十条 推荐对精对苯二甲酸分会建设及运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担任名誉会长单位,会长全面负责分会的工作;秘书长负责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切实履行分会工作任务,构建科学民主的组织结构,充分调动和发挥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分会会长实行轮流担任制,由分会副会长轮流担任轮值会长,履行相应职责。由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对其发放聘任书。
第二十二条 分会轮值会长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在分会副会长中产生新的分会轮值会长,并报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备案。会长、副会长的由会员选举或表决,超过参会会员半数同意产生。
第二十三条 会长职责:
(1)主持精对苯二甲酸分会的工作;
(2)召集行业内的会议,一年至少一次全体会议;
(3)领导制订精对苯二甲酸分会工作计划和PTA行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由分会内会员单位自荐和推荐产生,经精对苯二甲酸分会的会员单位同意后,报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主要职责是:
(1)协助会长制订分会工作计划;
(2)负责协调各成员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
(3)组织、监督分会各项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由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委派,经精对苯二甲酸分会的会员单位表决通过后任职。主要职责是:
(1)协助会长、副会长办理精对苯二甲酸分会日常事务工作。
(2)负责拟定分会的活动和宣传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
(3)实施调查研究,了解掌握PTA行业及市场状况,并向会长、副会长反映会员的要求、意见,提出相关的建议。
(4)联系精对苯二甲酸分会的会员单位。
(5)负责精对苯二甲酸分会各种会议的筹备工作,组织起草分会工作报告,总结和其它文稿。
第二十七条 可成立精对苯二甲酸分会特聘专家顾问委员会,可设名誉主任1名;可设名誉副主任若干名;可特聘专家顾问委员若干名,由精对苯二甲酸分会邀请聘任并发放聘书。
特聘专家顾问委员会名誉主任、名誉副主任、特聘专家顾问委员任期同组织机构任期,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八条 特聘专家顾问委员会对本分会的工作提供指导、参谋、咨询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精对苯二甲酸分会要及时加强与特聘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的沟通与联系,积极主动地取得各特聘专家顾问的工作支持,在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中主动征求各特聘专家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在本分会组织的重要活动中主动邀请各特聘专家顾问参加。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本分会不单独设立经费账户,会员单位直接向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缴纳会费。分会活动经费报协会秘书处,由协会根据情况予以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精对苯二甲酸分会的终止需经本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并报请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